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规定与传统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需要在实际使用中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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