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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解读 那些你不能忽视的条款

来源:君子签 2019-09-23 09:23:42 合同签订

劳动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问题关注的重点,今天君子签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劳动法的合同签订问题,希望能够让你们避免劳动纠纷,下面就来解读一下有哪些不可忽视的条款吧。

劳动合同签订解读 那些你不能忽视的条款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

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试用期是对劳动者品德、态度、能力、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如果这么规定那么同一单位与同一位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比较好理解,调岗、离职再聘用等情况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也是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不要告诉员工“试用期过后才买社保等福利”劳动合同签订月就需要给员工购买。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

对于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设置了底线,如果单位违反该项规定,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需要向员工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读】

关键点是,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合格,不能“空口无凭”要有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评估(试用期评估内容19条中已经标注),培训的证据。

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这个也需要在法定试用期内的延长(法律规定不超过2个月,结果2个月到了,单位又写了一句“延长试用期1个月”)如果超出法定试用期,则视为员工转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

对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企业和员工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这个属于正常情况,对于期限约定不认同,员工可以放弃该福利。

违反约定,总的金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也意味着没有惩罚的条款。同时,如果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违约金应该分摊后减去已服务时间的金额。

该培训对于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适用,但是职业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

有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金额,按照合同终止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的履行。

单位方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中止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

对于无关人员的竞业限制无效,员工可以不履行。同时,不能放大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严密时间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

最常见的违法情况:员工未履行完合同,按照正常程序提出辞职单位扣除一个月或者其他金额的违约金。

法律规定认可的,且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违约责任的时候可以让员工承担,如果无约定,则无权要求。

违约金与赔偿金不同,赔偿金需要单位证明员工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与员工的违约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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