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电子签章,君子签,电子签章司法证据效力,君子签电子签章司法举证,电子签章合同纠纷案例,电子签章司法存证流程,电子签章法律效力依据,企业电子签章维权案例,区块链电子签章司法认可
电子签章,君子签,远程办公电子签章需求,远程签约电子签章工具,君子签远程办公解决方案,异地团队电子签章流程,零接触签约电子签章,远程办公合同签署安全,电子签章适配远程办公软件
电子签章,君子签,中小企业电子签章解决方案,中小企业电子签章成本,君子签中小企业版优势,小型企业电子签章操作指南,低成本电子签章平台,中小企业合同电子签章案例,电子签章适配中小企业 IT 系统
电子合同、绿色能源、碳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碳配额、数据可信、区块链
电子合同、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国际联合办学、学分互认、科研合作、数据治理、数字身份
电子合同、房地产、不动产交易、网签备案、租赁管理、产权登记、数据安全、数字政府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立即咨询
工作日:9:00-12:00~13:30-18:00
免登录,在线真人客服咨询
咨询后,回看咨询记录更方便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主动回访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文件快速签署,产品动态即时了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