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9187
合作咨询

哪些情形不适用电子签名?

发布时间:2026-04-22 10:27:59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二是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仍需采用传统书面形式签署。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活动中均可使用电子签名订立电子合同。

客服中心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

锁定君子签最新资讯,还可在公众号快速签署文件

收藏微信小程序

使用微信扫一扫添加小程序,文件签署更方便

君子签    |
易保全    |
微版权    |
电话    |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申请试用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5069621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