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电子签章,君子签,电子签章司法证据效力,君子签电子签章司法举证,电子签章合同纠纷案例,电子签章司法存证流程,电子签章法律效力依据,企业电子签章维权案例,区块链电子签章司法认可
电子签章,君子签,远程办公电子签章需求,远程签约电子签章工具,君子签远程办公解决方案,异地团队电子签章流程,零接触签约电子签章,远程办公合同签署安全,电子签章适配远程办公软件
电子签章,君子签,中小企业电子签章解决方案,中小企业电子签章成本,君子签中小企业版优势,小型企业电子签章操作指南,低成本电子签章平台,中小企业合同电子签章案例,电子签章适配中小企业 IT 系统
电子合同、绿色能源、碳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证交易、碳配额、数据可信、区块链
电子合同、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国际联合办学、学分互认、科研合作、数据治理、数字身份
电子合同、房地产、不动产交易、网签备案、租赁管理、产权登记、数据安全、数字政府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立即咨询
工作日:9:00-12:00~13:30-18:00
免登录,在线真人客服咨询
咨询后,回看咨询记录更方便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主动回访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文件快速签署,产品动态即时了解
返回顶部